劳动者不要认为用人单位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自己,便能无视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日常的管理中已将部分内容告知劳动者或者日常的管理中,劳动者按照实际的规章制度来行事的,或者劳动者的行为时显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送达劳动者,若未送达,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但是,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虽然未单独将规章制度的规定送达劳动者,但在劳动者出现违纪的情况时,会善意的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要求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但是,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一直都未有签收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签收了规章制度,所以无法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这种想法也是存在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如果劳动者未签收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如上面所提到的示例,如果当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违纪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并附上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并告知违纪的后果,那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违反告知的内容的,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的某种行为,明显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内容的,例如连续旷工一个月等情况,对于这种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有部分仲裁委和法院以该种行为属于显属严重违纪行为而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 所以,劳动者不要认为用人单位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自己,便能无视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日常的管理中已将部分内容告知劳动者或者日常的管理中,劳动者按照实际的规章制度来行事的,或者劳动者的行为时显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能认定该解除行为合法。劳动者不要误解法律规定,而是应该遵守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