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改革,并取得很大进展。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30年的经验基础上,我国又开始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改革。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特别提到了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企业年金制的实施对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制也具有借鉴意义。
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好处多
基本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但此项改革如要实现平稳过渡并得到持续和良性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尚需多个支柱,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年金。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曾表示:“为了保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中的企业年金相对应,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称为职业年金。”
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年金的经验借鉴
职业年金比照企业年金而设立,若要其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作用,不仅要参取企业年金之“名”,更要通过认识企业年金在国内外企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发展过程及作用,参取其“实”,从而有效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重内企业年金的启示
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前身是补充养老保险。最早有相关规定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也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规定。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尽管历经十多年发展,企业年金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总的发展步伐仍非常缓慢。
1,覆盖率低。目前,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仅为六七百万人,约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低覆盖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说明企业年金发展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目标替代率低。在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前期重心放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注不够,企业年金发展到现在其替代率仅约为础。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为60%~70%,此替代水平能维持职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并未低至无法忍受,也未低至足以刺激企业和员工努力增加企业年金的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会给国家财政持续加重负担,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故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同时为保证并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按40%~45%执行,为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人们对企业年金需求自然也会增加,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覆盖率也会相应提高,并可相应地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
3,企业年金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并未通过立法要求符合条件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经济水平仍不高,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无精力和财力关注自愿性政策,单是应对强制性政策已有些吃力。这样,原本需由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共担之责,全部落到带有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也正因其非强制性而使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又阻碍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之可能。一旦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而缺乏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其退休生活保障将存在很大落差。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自愿性或强制性、覆盖率、目标替代率等相关政策都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而言,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配套改革,而不可能就某一单独政策内容进行大幅变动。
4,企业年金基金需要加强运营及监管。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在员工未退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基金在不断地积累和沉淀。大量基金的存在,要求加强对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减少基金的贬值,进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若能够在资本市场有效投入运营,会获得相应投资回报:而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增加了资本供给,再加上其支付等待期较长,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强大工具。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政策也未跟上,以致企业年金一直游离于资本市场外。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
国外企业年金的启示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高覆盖率的原因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基金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密切相关。
1,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及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对企业年金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营运阶段的税收优惠:三是领取企业年金阶段的税收优惠。另外,对提前支取或延后支取都要征收惩罚性税收。从具体的税制来说,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旺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年金基金缴费额,并减免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职工领取养老金时则必须像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EET税制避免了重复征税,较好地反映了长期养老金储蓄在职工生命周期中作为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
国外企业年金优惠政策给予企业一个利用税收优惠获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机会。公司财务一般把未来企业年金支付作为公司负债,把聚集基金投资视为公司资产。在西方大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规模与企业的资本金规模已大致相当。
我国企业年金缺乏全面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无针对不同企业的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有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就目前情况看,这一优惠幅度尚远远不够,很难满足企业年金的缴费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