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密角度来说,只要员工用信箱将信息发送出去,不管员工是发往前公司还是其私人邮箱,均属于外泄行为。电子邮件这个传播途径需要用人单位在保密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界定。
泄露秘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HR来信:我公司员工A把一些机密信息用邮件发送外埠。公司查出外埠邮箱属于A之前单位的公司邮箱,但其本人说是其私人邮箱,却提供不出密码。根据本公司信息安全制度,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在公司员工行为奖惩管理规定内容上没有规定这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在9月12日发放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本人也签收通知书。当天晚上,A通过邮件提出其签收通知书时遭到HR专员的威胁,称如不签收,公司将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据此,A提出该通知书无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A的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材料证明A是违纪解除合同?公司怎样操作可以把风险规避到最低?
专家回复:从保密角度来说,只要员工用信箱将信息发送出去,不管员工是发往前公司还是其私人邮箱,均属于外泄行为。电子邮件这个传播途径需要用人单位在保密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另外,对于发送邮件的行为需要员工确认。因为公司邮箱存在其他人操作的可能,所以如果员工不承认,那么即使进行邮件公证也无法证明当时的邮件发送人是该员工本人。
关于违纪解除通知书,只要员工签收了,那就发生效力,并不存在无效的问题。如果公司发出的不是违纪解除通知书,而是协商解除合同,那么即使员工签收了,只要没在协商解除的协议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还未解除。
就公司目前的操作来说,因为证据不是很充分,所以还是考虑协商解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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