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滥用“不定时工作制”规避加班费

2012-8-8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正是有这个“尚方宝剑”,我省越来越多的企业热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来规避支付加班工资。有律师认为,擅自把“标准时”变为“不定时”,即便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也涉嫌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1:
 
  厂消防员没有加班费
 
  广州番禺某化工厂所有的生产材料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规定,为了保障化工厂的安全,此类化工厂应自备消防设备和消防队,故该厂专门成立了消防队。而招某等七人就是该化工厂的消防员,从事消防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消防巡逻及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具体的工时制度进行约定。该厂后来开始对消防员工作岗位规定了实行昼夜24小时的值班制度,每个月轮休1至2天,该厂为他们安排床位并提供被褥,供晚上上班的消防员休息。
 
  招某等人认为自己每天都在超负荷工作,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该厂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且还被其他岗位的工友拿这事来开玩笑。于是,招某等人与该厂交涉,认为该厂应该补发加班工资,并且提高消防员的工资待遇,遭厂方拒绝。
 
  案例2:
 
  普通文员也被“不定时”
 
  张燕是广州一家汽车公司的文员。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她加班做报表,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
 
  2012年5月的一天,张燕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人事部经理告诉她:“按照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于是,她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定,张燕所担任的文员岗位不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且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而公司单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向张燕支付3年零4个月的加班工资共8000元。
 
  张燕维权获胜,但被炒了鱿鱼。
 
  案例3:
 
  工作“不定时”,工资被“定死”
 
  广州某客运公司的大客车司机张先生对记者说,“我每天跑长途,开车时间和路线相对是固定的。早上7点出车,下午4点返回。过去,如果路上遇到堵车、坏车等情况超时工作,向公司说明情况,可以填写加班单,每个月基本工资1800元,加上加班费有2800元。前年开始,公司改为不定时工作制后,不管你回来得多晚,都不算加班,工资定死了:2200元。我们公司有几百辆客车,你说公司一年省多少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