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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次审理恶意欠薪案件 已批捕14人 |
2012-8-8 |
中山市两个基层法院各开庭审理了一宗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这是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施以来,中山市法院首次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据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透露,去年5月至今,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批捕14人。 最高欠薪额达228万 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各开庭审理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这是中山法院首次审理涉及该罪名的案件。开庭时,中山市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参加旁听。 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表示,从去年5月1日至今,人社局发现和受理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其中有36宗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29宗,经检察院批捕的有14人。在查处的案件中,欠薪金额最高的达228万元。 张立波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对于欠薪者只能作出行政处罚,他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中山市首例欠薪入罪案件,对企业主将有很好的警示作用。针对恶意欠薪的案件,有关部门将查处一批,审理一批。 案例1欠薪26万归案后付清工资 企业资金链断裂,为了躲债,老板跑回老家,手机关机,拖欠下39名工人26万元工资,工人无处追讨。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由于归案后,郭某清家人替其支付清了所欠工资,公诉人建议法院减轻处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欠货款150万老板躲回老家 2010年,黄某华、郭某清夫妻在中山市横栏镇,成立了中山市瑞丰照明灯具厂(简称灯具厂),老公黄某华任灯具厂总经理,妻子郭某清是法人代表。到2011年6月,灯具厂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出口的产品被退货,资金链断裂,供货商开始追债,工人的工资也很难发”,郭某清昨天在法庭上称,从去年6月份开始,灯具厂先停发了管理人员的工资。到去年9月份,灯具厂连车间工人的工资也停发了。 到去年10月份,灯具厂欠下的货款超过150万元。“压力太大了”,郭某清说,为了躲债,夫妻二人决定回老家。2011年10月31日凌晨,黄某华、郭某清夫妇一家6口,带走灯具厂4台电脑,提取了2万元现金,驾车开往乳源县。 付清工资建议从轻处罚 到黄某华夫妇跑路时,灯具厂共欠下39名工人工资26万余元。此后几天内,夫妻俩手机全部关机,工人无法联系到老板。政府部门随后介入,中山市人社局横栏分局于去年11月1日、2日先后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张贴在厂门口,责令灯具厂及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去年11月10日,横栏公安分局在广东省乳源县将被告人郭某清抓获。今年1月,郭某清的家人筹足钱,支付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今年2月16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最终付清了工人工资,公诉人认为事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对郭某清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公诉人:逃匿、无视行政责令 昨天在法庭上,郭某清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她辩称一家人跑路主要是为了躲供货商,“工人追要工资,是事先没想到的”。郭某清还说,对于人社局在厂门口张贴了责令工厂支付工人工资的指令书,她完全不知情。对此,公诉人回应称,当时根本联系不到她。 公诉人认为,郭某清是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没有支付。因此,郭某清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2欠薪7万卖设备跑路 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李某敏拖欠工人工资近7万元,他变卖厂内机器后逃之夭夭,手机关机。由于当庭认罪,法院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李某敏是广西藤县人,曾在板芙镇开设福利达手袋加工。公诉人称,李某敏拖欠35名工人2011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69868元人民币。在工人的催讨下,李某敏承诺,将于2012年1月5日一次性还清。 今年1月5日一早,工人来到工厂找李某敏,发现他已经不见踪影,手机打不通,厂里的压缩机,裁床机也不见踪影。当天,市人社局下发指令书,责令李某敏清偿拖欠的工资,但李礼敏继续拒绝支付。 据公安机关查明,李某敏将压缩机、裁床机等拆卸变卖得3100元人民币,并携带贷款11000元潜逃。今年3月29日,李某敏准备前往香港时,被中山边防检查站截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中,李某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认为李某敏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孙常军则作出了缓刑辩护:李某敏是经营陷入困境情况下才起意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在侦查期间,李某敏已积极还清欠薪,将危害结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最后陈述时,李某敏称家中父母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每天坚持吃药,恳求法官从轻发落。 律师说法 欠薪入刑防止老板一走了之 欠薪入刑,是不是意味着只要老板跑路欠薪,就会被追刑责?企业如果无法为继,企业主如何处理才能规避风险?昨天,南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律师徐小安。 “欠薪入刑加大了对欠薪者的处罚”,徐小安说“但并不表示只要欠薪跑路,就会被追究刑责”。徐小安说,另外要需要考虑的情节是,是否数额较大,是否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有的企业主可能确实还在筹款,甚至出国了,员工都联系不到”,徐小安举例说,劳动部门介入后,确定欠薪者属于逃匿,下发责令书后仍不支付的,才涉嫌此罪。 如果企业经营不下去,企业主怎么做能避免刑责?徐小安表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破产清算来清偿债务。现实情况中,选择跑路的往往是个体户,或者夫妻、兄弟共同开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无法分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自己心里又没底,他们往往选择消失”。 徐小安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就是为了防止欠薪者一走了之的情况,如果企业要关门,企业主面对工人,先解决工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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