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颁布机关:国家 颁布时间:2002-7-1 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