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报人群: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不满6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阿城区集体纳入市级统筹人员及哈政办综【2011】5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参保人员)。 携带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或相关辅助材料。 特别注意的是参保患者一定要认真核对诊断标准,不符合诊断标准或病情较轻的参保患者,如申报后体检不合格,将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申报时应慎重。
2、2011年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答:如下表所示: 序号 申报病种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鉴定费用 (元) 往诊鉴定费 (元) 1 高血压病合并症 450 220 360(不含救护车费用) 2 脑血管意外 (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 120 3 冠心病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 220 4 糖尿病合并症 600 220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00 220 6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600 ----- 7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 ----- 8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00 30 9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600 220 10 风湿性心脏病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0 220 11 肝豆状核变性 600 120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 220 13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 100 14 血友病 600 90 15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600 120
3、什么时间开始申报体检?申报体检医院有哪些家? 答:申报体检时间:9月14日-9月23日 申报体检医院: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岗区东大直街199号【门诊大楼后身体检中心】,电话:53651066) (2)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7131033) (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电话:87093331/87090233)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0451-87123592/84883057) (5)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集智街31号,电话:0451-86598230/86598021) (6)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0451-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7)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异地安置人员怎样申报? 答: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安置手续的慢性病患者,可携带《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也可通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eblss.gov.cn)进行申报,并按网上通知时间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体检。
5、停保的患者可以申报吗? 答: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参保人员(不包括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医疗保险费后,按季度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6、长期瘫痪卧床不能去医院参加体检的患者怎样申报? 答: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往诊时间另行通知。
7、已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如何申报,需要什么手续? 答: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患者,于9月27日至30日期间,由所在透析定点医院负责审核并填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由本人携带患者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代办人还需携带患者本人户口本),于第三季度报销时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一楼大厅6号窗口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8、精神病患者如何申报? 答: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分裂症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指定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9、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到哪所医院申报? 答: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体检。
10、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有指定医院吗? 答: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到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有指定医院吗? 答: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申报。
12、申报后未参加体检怎么办? 答: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体检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体检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体检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
13、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答:2011年10月20日起,申报人凭告知单,可以通过体检医院、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
14、住院患者如何进行申报体检? 答:住院患者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体检。因病情导致在院瘫痪卧床不起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往诊。
15、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请本人于2011年11月7日至9日期间到申报医院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申请表》,申请二次鉴定。由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病情进行二次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16、体检通过后,就可以一直享受慢病待遇吗? 答:不可以。体检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