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函的通知

2011-10-8

京劳社培发[2005]153号
颁布时间:2005.11.08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对外国人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其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并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外国人,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5]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