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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 (征求意见稿) |
2010-9-6 |
家庭服务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家庭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为了有效地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大发展、快发展,增加家庭服务业在社会服务业中所占的比重,加快家庭服务业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促进充分就业,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市,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况长期存在。今年,城镇能够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约 万个,而需要就业的人数达25万人。因此,需要大力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其中发展家庭服务业就是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目前我市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约7万人,我市对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量至少有4万个空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家庭服务业是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的日趋丰富,家庭服务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发展家庭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必然要求。 家庭服务业主要包括家庭服务、维修服务、社区导购、房屋租售、人才招聘、法律服务、生活百事等七大类服务内容,涉及千家万户,具有鲜明的民生特点。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市场化,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服务业大市的必然要求。 家庭服务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比重则呈上升趋势。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实现我市综合实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服务业大市和沈阳经济区现代服务业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服务业的范围 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各种事务为服务内容的第三产业。主要包括家居保洁、家庭护理、接送、特约服务、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家庭咨询、家庭教育、家庭烹饪、家庭装饰维护保养、交通工具维修、家电、锁具维修、二手市场、代购代买物品等一级从事以上事务的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协会。 三、相关政策 1、家庭服务业减免税费政策。对家庭服务业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沈政发[2009]10号) 2、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3年。(沈政发[2009]10号) 3、家庭服务业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对市和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创办和社会各界创办的孵化基地,对孵化效果明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按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孵化基地每人200元的补贴,享受期限暂定1年。(沈政发[2009]10号) 4、家庭服务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达2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沈政发[2009]10号) 5、家庭服务业企业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政策。对家庭服务业初始创业企业,按照《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业局关于对自主创业人员通过典当融资实行典当综合费用补贴的通知》精神,对符合典当业务规则,将其有效资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的基础上,适当减免当金利息。(市商业局) 6、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2009]149号)精神,对符合《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经沈阳市推荐,报省服务委、财政厅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商商贸[2009]149号) 7、对城镇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业初期(2年内),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期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沈政发[2009]10号) 8、在领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资金扶持政策。从事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家庭服务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扶持资金,享受期限至2010年年底。(沈政发[2009]10号) 9、家庭服务业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缴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沈政发[2009]10号) 10、大型品牌家政服务企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2009]278号)精神,对符合资质条件,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经沈阳市推荐,报省服务委、财政厅、总工会验收合格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300元予以支持。(商商贸[2009]278号) 11、家庭服务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普惠制培训政策。家庭服务业协会,家庭服务企业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认可,可为社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再就业培训补助。对有愿望进行家政服务培训的人员,均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沈劳社发[2008]11号) 12、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政策。对我市户籍人员经过家政服务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的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享受期限至2010年年底。(辽价发[1998]56号) 13、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凡我市户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就业的,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生、街道社会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部门,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政策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限为1年。(沈劳社发[2009]41号) 14、家庭服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经营者应为服务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政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为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作保险费费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程序、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等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沈劳社发[2008]10号) 15、家庭服务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应组织服务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服务人员,到商业保险公司参加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个人支付。服务人员对消费者家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偿。家政服务单位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由市家政服务协会负责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沈劳社发[2008]10号)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建立沈阳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 2、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关部门要根据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特点,明确各项保障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法制办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现行政策法规的调研,加快家庭服务业的地方立法步伐,促使家庭服务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杭政办[2009]8号) 3、实施品牌战略。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省市名牌。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品牌培育力度,对被新认定为沈阳市著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确定为辽宁省品牌企业的家庭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为年度沈阳市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家庭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表现突出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开展年度“家庭服务业明星企业”、“家庭服务业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现有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沈阳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及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引进国家标准化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协会或其它组织,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杭政办[2009]8号) 4、强化协会作用。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和全员聘用制,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构建国际化家庭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外输渠道,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知名度。行业协会可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企业诚信建设等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将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排出时间表将非行政许可项目逐步转移到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杭政办[2009]8号) 5、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家政服务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 (2)建议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家政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家政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3)家政服务业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市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必须严格审核拟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对上述“三证”不全的人员,不得从事家政服务。 (4)经营者应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对有意从事家政服务且已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或已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对服务人员实行登记,并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档案。市家政服务协会对会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沈劳社发[2008]10号) 6、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1)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家政服务协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联络站,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经营者与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纠纷有,依法维护家政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协调处理消费者与经营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与经营者或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也可由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合法权益。(沈劳社发[2008]10号) 7、落实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用于实施家庭服务业品牌战略、推进家庭服务网点建设、开展家庭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奖励。该资金由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杭政办[2009]8号) 8、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动社区家政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广将社区服务委托家庭服务企业承担的做法,逐步实现社区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单位、社区的后勤服务。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家庭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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