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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通知-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网 |
2010-1-6 |
宁劳社医保〔2009〕1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健全完善住院结算控制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兼顾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结合贯彻新医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门诊精神病定额结算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根据医保基金收入增长和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的情况,适度调整09年控制指标。
(二)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同时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及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医疗机构控制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三)高值医用材料费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危重病案费用等因素将在年终决算时予以考虑。
(四)精神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指标调整以保障精神病人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就医可及性为原则。
二、如各级政府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部分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控制指标将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市级统筹联网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三区两县的控制指标原则上参照市区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并考虑医疗服务情况另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2009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2.2009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指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九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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