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网

2010-1-6
粤人社发〔2009〕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试点条件和资金提取额度

  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

  (一)试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1.全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2.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4.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资金提取额度。

  各试点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的滚存结余部分基金编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最高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的40%。

  各试点市应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在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减少的基础上,可优先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三、资金的支出项目

  (一)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原则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下称38号文)执行。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高于38号文补贴标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其他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原则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38号文执行。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高于38号文标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其他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计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项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由各试点市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标准。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适用对象。参加广东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本省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本省失业保险的在职劳动者和本省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由各试点市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确定。符合条件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

  各试点市应就该项目制订专项支出方案,编列购置清单及预算,由各试点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总支出的50%。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

  四、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具体的资金使用模式由各试点市确定。统筹使用资金的试点市,两项资金要分开核算、分别列支。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终按要求列报决算。

  (四)各市要加强基金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检查跟踪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能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各试点市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规范操作。

  各试点市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为一年。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市应对试点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