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6
宁劳社医保〔2009〕1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参保居民及时续保缴费,正常享受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领取工商银行缴费卡(即牡丹灵通卡)的居民,可在2010年2月25日前直接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工商银行自助存款机、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转帐或到全市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按照续保后的缴费标准将2010年度医保费存(转)入缴费卡中,届时将委托工商银行统一扣缴医保费。

  二、已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领到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的参保居民,可于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2月25日期间凭《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或《参保登记表》(黄色联)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现金缴费网点,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直接缴费。

  三、201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每人275元/年(户籍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缴550元/年);

  (二)其他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缴550元/年);

  (三)学生儿童每人100元/年;

  (四)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不缴费。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居民,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附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商银行现金缴费网点名单(略)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