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出台

2009-12-3
哈报网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各地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近日出台,哈市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比每小时4.30元的现行标准提高了0.13元。 

  据了解,2005年9月,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发布过2005年度哈尔滨市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为4.30元。根据本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最低标准,哈尔滨市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比2005年发布的标准略有提升。截至目前,黑龙江省13个市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已经发布。其中,标准最高的地区为大庆市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有关人士介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指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据介绍,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加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