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外转就医参保人员享受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经外转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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