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劳社发[2006]23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工作,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以及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2004]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哈尔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确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机制,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保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工作。要坚持民主与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收集信息,积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工作,确保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夯实基础,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不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
四、强化宣传,营造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力度,宣传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意义,在全社会营造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我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哈尔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以及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2004]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市、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参照指标内容:
(一)用人单位发生投诉、举报案件及处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罚)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分类及评价标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评定为A级单位。
1、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连续2年合格;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用人单位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相关规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9、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用人单位2年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1、用人单位2年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二)劳动保障诚信B级单位: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单位。
1、发现2项以下(含2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用人单位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下(含3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法办案的。
(三)劳动保障诚信C级单位: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单位。
1、用人单位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2、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7、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9、用人单位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由各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诚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我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规划和工作任务;
2、听取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劳动工资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等情况;
2、信访仲裁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仲裁等情况;
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情况;
4、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等情况;
5、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
6、市建筑统筹中心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情况;
7、市机关社会保险局负责提供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情况;
8、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