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方案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快建立健全本市失业预警应急长效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分析预报应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人员的异常增加,力争有效地处置突发性失业事件,减缓失业人员激增给社会带来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二、 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内容
(一)建立覆盖全市的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实行全时段的失业预警监测。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分析预测企业裁员形势,开展风险分析,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警。
(二)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区(市)发生行业性、突发性的企业关闭破产或大量裁员情况,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或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警戒线时,根据失业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当失业预警指标达到一定程度时,应急工作立即启动并实施。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处理相关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紧急情况,直至预警信息解除为止。
三、失业预警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失业预警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紧急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破产企业的沟通、联系。要建立处置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形成统一部署、快速反映、协调应对、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市局成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边洪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本沪 张传德 成员由各相关职能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相关职能处(室)、事业单位为失业预警应急工作责任部门。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要相应成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市)失业预警应急管理工作。
四、失业预警工作职责
市局下列责任部门承担失业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劳动工资处
负责协调市国资委将2009年拟实施破产或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涉及职工人数、改制时间表等情况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协调市经委及时掌握市属企业经营变化、停产整顿及本年度内拟裁减人员等情况;
负责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裁减人员情况的统计上报;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管理平台,负责跟踪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闭、停产动向。要重点监测千人以上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判断企业在监测期内是否有裁员情况发生;
(三)养老保险处
负责协调社保局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于一贯正常缴费而突然发生缴费困难的企业,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统计上报;
(四)医疗保险处
负责协调医保中心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于一贯正常缴费而突然发生缴费困难的企业,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统计上报;
(五)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于一贯正常缴费而突然发生缴费困难的企业,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统计上报;
负责对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数量进行监控并统计上报。
(六)就业局
负责对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返乡农民工人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人数以及辖区内城镇就业状况、失业情况适时进行统计上报;
(七)信访仲裁处
负责对因企业裁员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上报。
(八)仲裁院
负责对因企业裁员引发仲裁案件情况的统计上报。
(九)失业保险处
负责将上述各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形成《当前形势分析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自今年起,实行按月统计分析上报制度,市局相关处(室)按照责任分工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及情况分析报失业保险处,失业保险处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形成《当前形势分析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做好数据采集的配合工作。上述失业预警应急工作责任部门在了解掌握预警信息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预警指标范围时,必须立即将情况通告失业保险处,由失业保险处统一报告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失业状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局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四、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依据突发失业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三种级别:
(一) 特别严重程度(Ⅰ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0人以上失业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失业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5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大规模上访。
(二)比较严重程度(Ⅱ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至2000人以下失业或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6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10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3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成规模上访。
(三)一般程度(Ⅲ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1000人失业或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5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5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上访。
五、失业应急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失业应急工作程序
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情报信息后,确定预警等级标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协调各责任部门按要求配合当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接到Ⅲ级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应急预案,并且立即通知各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发生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接到Ⅱ级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并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失业应急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发生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并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接到Ⅰ级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研究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失业应急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发生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并指导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由市局失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二)失业应急工作内容
失业预警预案启动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果断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
1、市局处置涉劳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研究解决涉劳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根据市政府及主管领导指令,统一组织市本级涉劳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涉劳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现场接待组、秩序维护联络组、政策解释发布组、信息收集报告组、后勤保障组和督导检查组应及时进入工作状态。此项工作市局由信访仲裁处负责协调落实。
2、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国企改革资金中调剂资金,保障用于突发失业事件时人员安置、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等所需资金。此项工作市局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业局、劳动工资处负责协调落实。
3、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把好安置方案审核关;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指导企业通过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实施措施,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此项工作市局由劳动工资处负责协调落实。
4、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指导失业人员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通过落实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在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状况的基础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与关闭破产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同时,利用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为即将失业的人员提供一次性的转岗机会。此项工作市局由就业局负责协调落实。
5、失业预警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过程中为失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对因企业裁员引发仲裁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此项工作市局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仲裁院负责落实。
6、为防止企业欠薪案件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监察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的企业;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企业;企业一次性集中裁员20人以上、或5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对发现的可能会出现经营风险、拖欠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跟踪督查和监控,及时处置。失业预警预案启动期间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行为,要联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市局由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落实。
7、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用人和职业中介,严防企业非法用工的现象发生、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项工作市局由就业局和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落实。
六、几点要求
(一)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失业动态监测是失业预警体系的重要指标来源,而失业预警是失业调控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部门间和内部间的协调,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工作步伐,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以此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使我市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比照市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业预警工作体系,明确在失业预警应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落实信息采集、分析反馈、预警预报、应急调控等各环节工作。设置情况报市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失业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处(室)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凡未能按本方案要求做好失业预警工作,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追究其工作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