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2-3

黑社保发[2004]7号


 
关于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
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地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要求,为在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发展观,把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与再就业紧密结合,变生活保障为就业保障;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狠抓政策落实,广开就业渠道,控制企业裁员规模,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05年底,基本解决全省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千方百计做好企业新裁员的安置工作,使纳入并轨范围的人员全部实现再就业。

(二)控制企业新裁员的规模,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三、工作措施

(一)将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宏观调控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1、各级政府制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制定和落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就业和再就业计划指标的具体措施,并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2、省委、省政府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对各市(地)党政领导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其工作实绩与奖惩和使用挂钩。

3、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牵头作用,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继续强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是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前提。各地要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纳入并轨范围的人员及时发证,使其尽快享受扶持政策。同时,要加强优惠证的管理,坚持实名制及年检制度,对领证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要登记备案,准确掌握领证人员的就业情况。

2、大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是加大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地要在省里拨付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匹配,同时银行也要按规定适当放大贷款规模,最大限度地满足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要求。二是继续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反担保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既无固定资产又找不到担保人的,可进行信誉担保,也可号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担保。各地应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三是及时落实贷款贴息政策,体现政策的实效性。四是积极推行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带动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模式,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性机制,重点做好后续扶持、监督指导工作。

3、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的杠杆作用。各地要管好用好国家和省里下拨的再就业资金。对各类单位和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兑现社保、岗位、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鼓励企业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外,还要给予相当于其本人上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30%的就业补贴。

4、进一步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商贸型企业,以及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的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推诿。各地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坚持开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热线电话,倾听下岗失业人员及广大群众对落实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排除政策落实中的梗阻现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地再就业领导小组还要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三)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要将再就业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再就业。一是要抓住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机遇,通过国企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把国企剥离出来的资产进行整合,通过招商引资用新机制创办新型经济实体,多渠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二是要通过农业主辅换位积极引导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畜牧养殖、加工业。要充分发挥和利用资源优势,采取因地制宜、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跟踪服务等措施,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性,使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四是要拓展社区服务领域,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由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开发超市、托老、托幼、学生接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五是要积极支持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具有发展前景、有安置能力的民营企业培植为再就业基地,增加就业容量。六是要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在劳务输出中寻找就业岗位。要建立劳务输出信息网络,扩大劳务输出覆盖面。采取政府引导、企业组织、劳务中介机构介绍等办法,加快城乡劳动力向省外和国外转移。

(四)强化再就业管理与服务,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

1、要加强就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员要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准确反映其就业和再就业状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通过大力促进再就业,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开展上门指导、贴近服务、接续保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总结和推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服务,使那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要针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现状,结合公益性岗位开发,开展好“订单式”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建立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工作体系。要加强公共职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准确掌握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和状况。对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要逐一认真核实和分析研究,对仍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人员或失业原因不清、弄虚作假等人员,不予开具失业证明,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计划安排

(一)2004年-2005年,全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其中,2004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5万人,“4050”人员实现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2005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5万人,“4050”人员实现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7%以内。

(二)对纳入并轨范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现内退政策,不再实施并轨。

2、主辅分离安置6万人。

3、通过各种就业援助,帮助“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12万人。

4、通过发展畜牧业和畜产品加工业,实施粮食生产与畜牧业的“主辅换位”战略,创造就业岗位安置6万人。

5、结合小额担保贷款开展SYB创业培训,安置2万人。

6、发展劳务输出拓宽就业渠道安置30万人。

7、发展特色旅游等第三产业安置50万人。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七月二日

 

 

 

 

抄送:国务院试点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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