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校在办学过程中违规操作,超范围收取费用,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虽经管理部门纠正和查处,至今仍无改悔,社会影响极坏。
一、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而上述两所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未在审批机关备案,招收的学员没有按照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实现就业,属虚假广告。
二、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立名目收取学生高额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上述两所学校以安置就业为名,向学员家长收取10万元以上不等的高额款项,长达一年之久,此项收费未报有关部门备案,属于非法收费。
三、单方违约。该两所学校在学员入学时,学校与学员均签订推荐就业合同,并承诺如不能安置学员到民航企业相关岗位就业则退还全部费用。而这两所学校既没有安排学员就业又不退款,已属欺诈。学校单方违约造成学员家长上访。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整顿办学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人的办学资格,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取消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人的办学资格,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对于以上两所学校在办学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对人民财产造成严重侵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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