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意见》中明确的申请调查、资格审定、资金发放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立即组织人力全力抓好实施。 1、2005年11月10日前,要认真完成界定条件,政策宣传、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等项任务。 2、2005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认定表》、《审批表》、《人员名册》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市(地)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的各项工作;12月25日前,各市(地)要完成上报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财政厅的工作。 3、2006年1月20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册和城市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完成2005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围绕实施振兴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战略,有效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全省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集体企业)中,经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和认定。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要由其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中省直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营业执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证明,填报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附表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经贸委)等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后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审批表》(附表二)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附表三);退休人员档案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和发放。 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委(经贸委)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审批表》(附表二)和人员名单,转交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并进行张榜公示。对存在异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重新审核;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批准并将汇总的《人员名册》(附表三)上报市(地)级和省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对以后再发生的退休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并在市(地)、县(市、区)财政资金到位后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本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按此政策发放的资金为退休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应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城市低保资金和其他由企业发放的退休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实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年审制度。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之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注销资格的人员名单要由地市汇总,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开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经委(经贸委)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程序监督、退休人员名册复核公示、生活费领取证核发、资金发放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部门参与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经委(经贸委)部门参与对企业资格(指经营状况)的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丢失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予以补发。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和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强化监管机制,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办。 (三)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惩处。对于提交虚假认定材料、伪造认定材料的申请人,要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 1、黑龙江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 2、黑龙江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审批表 3、黑龙江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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