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备案和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9-1-13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秘〔2007〕238号)要求,2007年8月1日起劳动保障部门对征地项目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开始进行审核。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全面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报批程序,完善建档立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政府征地审批项目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工作备案制度
从2008年10月1日起,各市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时,要将被征地农民审核保障措施审核落实情况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备案的材料包括:1、《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1份;2、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征地项目中社会保障措施审核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说明审核程序、征地涉及的人数、需要保障的对象、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情况以及听证和告知等情况。10月1日起,各县(区)在填报报省政府审批的征地项目《说明表》时,由1式5份增加为1式6份。备案材料应与上报项目的同时报送到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