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12-5

哈就组字[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承担单位,发挥部门间合力作用

    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的推荐和微利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和配合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反担保人情况的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提供贷款担保,并具体负责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的贷款回收工作;市商业银行负责申报材料的终审和贷款的发放工作,并具体负责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前的贷款回收工作。

    二、建立奖励机制,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社区在贷款回收工作的基础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对市区内贷款回收较高的社区,根据贷款回收情况予以奖励。回收率达85-90%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回收率达91-95%的,给予不超过回收总额1.5%的奖励;回收率达96-100%的,给予不超过回收总额2%的奖励。回收率低于85%(不含85%)的不予奖励。该奖励50%发给相关工作人员,其余用于补充社区办公经费不足。考核按年度进行。

    三、开展“一帮一”结对子帮扶创业活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发动全市行政机关、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与缺少担保人的借款人结成帮扶对子,为其提供反担保,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扶持对象实行跟踪问效。

    四、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社区做好已发放贷款的贷后检查管理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配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要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回收措施,集中做好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贷款推荐审核程序,严把贷款前审核关

    社区在受理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时,应按照哈银发[2006]261号规定,严格审查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并要深入现场实地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实行贷款前联合现场预审工作制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营项目是否属微利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提出推荐意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安排专人对借款人项目经营情况进行联合调查,现场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担保人,落实还款责任。

     六、适度放宽贷款额度,规范还款方式

    个人贷款经营项目属微利,从业人员2人(含2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带动就业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还款采用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还息(全额贴息的除外),不还本金;第七个月至贷款到期日等额本息还款。

    七、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区管理,切实为借款人提供好服务

    信用社区可为辖区内经营场所在本街道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通过信用社区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没有反担保人及住宅以外房产抵押条件的。对有能力提供其他担保条件的,信用社区不应提供信用担保。

    八、明确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工作时限,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申请受理调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上报为5个工作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审至报送市商业银行为15个工作日;市商业银行审核发放贷款为5个工作日。经办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社区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推荐不进行贷前调查、无故超时办结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信用社区贷款,推荐社区不进行贷前调查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