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就组字[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0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一大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主要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在一个时期内缓解矛盾、减轻压力,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将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自身素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提供就业再就业援助为辅助,通过多种渠道促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采取政府补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组建街道(乡镇)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式安置;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适当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其他渠道难以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基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做到凡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个安置一个。
二、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一)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依托街道(乡镇)、社区,通过各种渠道经常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创业信息和创业项目,帮助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经培训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费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程序要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要及时到位。
(二)鼓励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鼓励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民政、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减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吸纳一定比例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各街道(乡镇)、社区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中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兑现社会保险补贴。
三、组建街道(乡镇)劳务型服务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一)开展社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依托街道(乡镇)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在社区开发的服务岗位就业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性服务,实行“托底”式安置。
(二)规范劳务型服务企业运作方式。全市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要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将辖区内所有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部吸纳进来。劳务型服务企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单位,与被吸纳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精心扶持劳务型服务企业发展。街道(乡镇)劳务型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区)由市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承担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确定。各县(市)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劳务型服务企业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减免税费的各项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为保证街道(乡镇)劳务型服务企业健康发展,采取先试点、后大面积推广的方法进行。2007年三季度在各区和具备条件县(市)选择一至两个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四季度全面铺开。
四、大力扶持劳务派遣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促进效应,鼓励就业带头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劳务型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劳动派遣业务,组织安置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五、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帮助特殊困难人员就业
对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就业再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采取以下渠道进行安置: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由政府适当开发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不少于50%,同时承担其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为特殊困难人员“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送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因个人或家庭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就业再就业的,如其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方方面面的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门部门抓这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高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服务的水平、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税务、物价、民政、监察等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共同配合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为其就业再就业办实事,提供实实在在的帮扶。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搞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工作的氛围。街道(乡镇)、社区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沿,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搞好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做好针对广大就业困难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优势,通过街道(乡镇)和社区,采取多种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正确估计自身价值,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再就业方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就业 困难人员 意见
抄 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就业局
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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