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劳社发[2008]17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8]79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鉴于我省地处全国最北部,冬季气候寒冷、取暖期长的实际情况,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0月1日起,为我省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45元御寒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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