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组通字[2005]2号
各市(地)、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行署)、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解决离休干部进入高龄期后生活出现的一些实际困难,使其安度晚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的80元和61元调整为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的51元调整为70元。
二、按照规定已配有服务员或领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三、享受护理费人员分别由各市(地)、县(市)人事局审批,省直单位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按统筹区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五、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 龙 江 省 人 事 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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