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和市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
近年来,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难以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给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带来困难。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切实保证企业离休干部老有所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本市城镇的各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外资企业暂不执行)均要参加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总额的5%提取。今后,根据离休干部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降低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提取比例。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征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到市人民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手续后,由企业开户银行每月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代为扣缴。
三、企业不得无故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未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缓缴而逾期不缴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按应缴数额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统筹费。
四、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于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划拨给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
六、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指定专门医院,就地就近就医。
七、各指定医院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遏制浪费”的原则,保证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切实搞好服务。
八、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各指定医院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比照公费医疗的办法,包干使用,当年有结余的,转为下年使用。
九、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各指定医院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单独立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并接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委老干部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截留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从文件下发之月起缴纳。
各县(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工作按本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