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9-10
黑政办明传[1998]4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我省部分企业经济效益继续下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很不理想,全省平均收缴率仅达69.2%,为迅速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今年基金全额收缴率达到80%的目标,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领到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随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克服部门利益,顾全大局,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二、城镇各类企业要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月提留,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效益好、微利或盈亏相抵企业要无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效益不好的企业,只要能发放工资就必须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停产、半停产或因生产经营状况欠佳,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但要作出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要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列为第一序列予以清算。不论企业所有制如何改革、经营方式如何改变,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三、各专业银行要将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列为第一扣款序列,直接从帐户中划拔。企业必须如实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开户银行及帐户;对社会保险机构已经扣缴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不得进行反托收。

    四、进一步扩大私营、个体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和交通部门在收取管理费时协助一并收缴。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对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缴费等情况进行年检。

    五、各级审计部门要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列为日常审计内容,经常审计检查。对弄虚作假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基金收缴工作。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将养老保险费收缴任务落实到人头,实行定人员、定收缴单位、定收缴任务,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制约机制,对无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暂缓办理职工调转、工资支付、考工定级、离退休审批等相关业务。

    七、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纳入重要监察内容,对能够发放基本工资而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可按《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察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过去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应尽快筹措资金进行补缴,特别是历史陈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只要经济上有可能就要积极补缴。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缓缴计划,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确实无力补缴的,企业可用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变现补缴养老保险费。能开基本工资,却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严重的企业,一律不得购买和更换小轿车、商品房、不得装修办公室、会议室、不得购买移动通讯设备等控购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