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建漏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通知

2008-8-9
哈社险[1999]28号


各参加养老保险企业:

    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33号令)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个人缴纳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但有的职工因单位漏报而没有建立个人帐户,为使漏报人员养老保险得到连续记载,保护其应得利益,现予以补办,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漏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自1996年7月后欠缴期间职工工资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档案,认定其为本企业职工的准予补办。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漏报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欠缴时间,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和利息。企业凭企业科开据的补缴票据到财务科缴费,微机室凭企业出具的缴费票据依据职工工资台帐补录个人帐户。

    三、补费标准:96年7月以前欠费按哈劳险字[1997]4号文补缴,不加收利息;96年7月以后按当年社平工资补缴,加收利息。

    四、社保机构核定漏报人员补缴时间为:以漏报之月起到申报补办之月。

    五、办理地点:市劳动局八楼804室(周一、三、五办公)。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