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2008-8-9
黑劳社发[2006]18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完善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适应当前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重要制度保证。通过完善政策,科学设计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障的方式和标准,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要将城镇职工家属、失地农民、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十八周岁以上无业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逐步纳入到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和平均医疗费支出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统一制度框架下对不同人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

  (三)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的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区分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缴费标准,可按额度也可按比例缴费。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或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可参照当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及只建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缴费情况,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并采取对不同的人群在具体政策上体现差异等激励措施,促使城镇居民连续足额缴费。对有缴费能力的,可按当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标准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其他城镇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并根据缴费标准不同在报销比例上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对缴费能力较低的人群,可适当降低缴费额度或缴费比例,但一般缴费最少不低于当地当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额的50%,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能低于当地参保职工统筹金平均支付标准的50%。参保人员同时要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要明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合理确定参保时限、缴费年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对于有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要根据城镇居民就业形式多样化和不稳定等特点,明确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的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城镇居民参保政策的连续性。

  (五)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确定具体的缴费办法。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和个人共同缴费参保,并根据招生性质不同,明确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行业和单位的职工家属,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在校中小学生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以学校为单位由个人缴费参保;其他无业居民,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对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要做好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对一次性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失地农民,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政策预留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参保。对城镇低保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由统筹地区争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或通过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六)各统筹地区要抓紧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先将在建筑业、采掘业、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和单位稳定就业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季节性、临时性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纳入参保范围,主要采取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参保。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执行现行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使参保人员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八)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居和农民工,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直接结算,减少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环节,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办理转诊手续和医疗结算服务。

  (九)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在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网点,委托其办理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利用银行、邮政储蓄所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参保工作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主动协调学校等各单位,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为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医疗保障等基本情况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于六月底前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并制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予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积极稳妥地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