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折算及经济补偿计算实例分析

2016-7-13

年休假 , 经济补偿
年休假折算
对于企业新进员工或中途离职员工,同时又符合社会工龄满12个月(或1年)情形的,鉴于员员工当年未工作满1年,故员工的年休假天数可依据员工当年在企业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全国最大HR成长交流平台——儒思HR人力资源网。

【示例】小明2015年5月13日入职,至今在职,那么小明2015年的年休假有几天?假设小明在入职本单位前的社会工龄3年。

【解析】
1、依据小明的社会工龄,确定其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
2、鉴于小明2015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整年,实际该休的年休假的折算公式如下:(实际在本单位工作天数÷365)×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233÷365)×5=3.191788219。
3、结果取整数位,因此,小明2015年实际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
在此计算公式中,“年”指的是自然年,“在本单位工作天数”指的是自然日。
在上一个“员工丧失年休假情形”问题中的“计算推定”一栏,即是根据此法计算倒退出来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

年休假经济补偿
员工未休或未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且员工未明确表示放弃休假权利或员工不同意隔年安排休假的,企业应对员工未休年休假予以补偿。补偿方法: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之,企业只需要额外再向员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即可。
其中,日工资作为计算年休假补偿的计算基数,可通过公式:月工资÷21.75得出,月工资是指员工在企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全国最大HR成长交流平台——儒思HR人力资源网。


【示例】小明在2015年仅休了3天年休假,现向公司提出剩余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假设小明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工作,2015年工资发放情形如下:1-3月:8500元/月;4-8月:10500元/月;9-12月:11500元/月。

【解析】
1、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小明的社会工龄共计10年,自2015年起,其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如题,其已休3天,因此还剩7天未休;
2、小明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3+10500×5+11500×4)÷12=10333.33元。日工资为10333.33÷21.75=475.1元;
3、小明在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为:475.1×7×200%=6651.4元。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11条